各項津貼與繼承申請摘要
2022-04-19
各津貼與繼承申請概要
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
PS:意外死亡者須檢附警察機關出具證明書或由法院檢察署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
1 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3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 載有家屬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証或戶口名簿本。
但死亡者為被保險人子女時,須檢附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
死亡者為養子女時,並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1)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未滿65歲)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給付金額是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以國保開辦第一年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為例,喪葬給付金額為17,280×5=86,400元。
(2)請領手續:
1下載列印『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後,於申請書上填妥被保險人及支付殯葬費者的各項資料、通訊地址,以及匯入帳戶(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並由支付殯葬費者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2在申請書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以及支付殯葬費者的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
3另外還要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A.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受死亡宣告 者,要檢附法院的判決書。死亡證明書(和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所 記載的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跟戶 籍資料的記載不一樣,必須先洽請出具證明的單位更正一致。
B.有記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或有記載死亡登記日期的 戶口名簿影本。
C.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如果證明文件為估價單或契約書,則應 由開具單位註明『費用已付清』並加蓋單位印章或統一發票章。此外, 該證明文件必須註明死亡之被保險人姓名,以及申請人(或負責殮葬者)的姓名。
4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本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送交到本局各
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農保喪葬津貼
(1)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2) 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15個月。
(3) 請領手續: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
1 喪葬津貼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即請領人印章)
2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
影印本。
4 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5 被保險與請領人非同一戶籍者,又無法判別其親屬關係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現住址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6 申請人非被保險人2親等內之親屬者,應檢具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
7 非會員之被保險人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地籍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
公教喪葬津貼
(1)給付標準:被保險人死亡時,依下列規定予以死亡給付:
1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死者,給付三十六個月。
2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者,給付三十個月;但繳付二十年以上者可給付
三十六個月。
如曾領取養老給付者,在請領死亡給付時,應扣除已領的養老給付月數。
(2)請領標準:以被保險人當月投保俸(薪)為計算給付的基準:
1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個月。
3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個月。
如果子女或父母均為公教人員時,可任擇一人報領。
繼承過戶概述與重要提醒
(1)繼承重大原則提醒:在我們忙著為辭世親人準備整理相關事務的同時,討論親人身後財產交接,似乎並不是時候,不過,辭世親人的離去,留下的不一定是遺產,留下的也許是債務,由於我國民法繼承方式是概括繼承,依配偶、直系親卑血親、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的法定繼承人順序,繼承人若未在期限內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等於同意概括繼承,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和債務全部都要繼承。由於我們的社會是以法律為法律基礎,財產繼承問題需在一定期限內完成處理,這個問題與處理辭世親人後事同等重要呦!
補充說明:民國98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2881號令修正公布民法繼承及施行法部份條文,採全面限定繼承並有條回溯。
修正之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成為以法定限定繼承為原則性依據法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如果是負債大於遺產,還是拋棄繼承比較好,省得後續很多動作要處理。
所以,只剩下繼承和拋棄繼承兩種。
(2)現在辦理繼承,就是限定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債務,僅就繼承範圍內償還。
(3)辦理繼承四個步驟:
一.(戶政事務所)請領印鑑證明。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份證及印鑑章。
(2)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份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
〔初次請領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備 註:
(1)請洽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2)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須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二.(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應備文件:
(1)遺產稅申報書。
(2)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3)全體被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
(4)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
(5)申請人身份證正本、印章。
※申報完畢後請持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至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查註無欠繳稅費;申報遺產稅(在98年1月23日以後往生者,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整)
三.(稅捐稽徵處)查註無欠繳稅費。
請持申報完畢之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至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查註無欠繳稅費。
四.(地政事務所)辦理產全移轉登記。備註: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須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正本請貼足印花)。
應備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http://www.ruifang.land.ntpc.gov.tw/web66/_file/1366/upload/13143/a01.doc
(2)登記清冊。
http://www.ruifang.land.ntpc.gov.tw/web66/_file/1366/upload/13143/c01.doc
(3)繼承系統表。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所有權狀遺失者請檢附切結書〕。
(5)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
(6)全體被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
(7)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個1份。
(8)代理人申請人身份證正本、印章。
(4)汽、機車之繼承過戶:處理辭世親人所留下的汽機車,我們必須要到監理機構辦理。
死亡繼承過戶應備文件:繼承人國民身分證與印章
繼承証明,以下擇一:
1法院認證書。
2全戶戶籍謄本、財產分割協議書(或家族會議決議書)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
3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4行車執照。
5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新車主投保汽車責任保險證。
6若委託他人代辦過戶者,應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證與繼承人有效之駕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
- 除戶謄本:
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
PS:意外死亡者須檢附警察機關出具證明書或由法院檢察署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
- 喪葬津貼申請:
- 給付標準: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1 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3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 請領手續: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應蓋妥印章)。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 載有家屬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証或戶口名簿本。
但死亡者為被保險人子女時,須檢附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
死亡者為養子女時,並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 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與戶籍資料記載不符,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
- 請領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
- 國外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文書,應由我國法院或名間公證人公證。
- 大陸地區出具之證明文件或文書,需須大陸公證與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
- 請領期限: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未滿65歲)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給付金額是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以國保開辦第一年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為例,喪葬給付金額為17,280×5=86,400元。
(2)請領手續:
1下載列印『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後,於申請書上填妥被保險人及支付殯葬費者的各項資料、通訊地址,以及匯入帳戶(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並由支付殯葬費者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2在申請書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以及支付殯葬費者的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
3另外還要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A.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受死亡宣告 者,要檢附法院的判決書。死亡證明書(和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所 記載的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跟戶 籍資料的記載不一樣,必須先洽請出具證明的單位更正一致。
B.有記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或有記載死亡登記日期的 戶口名簿影本。
C.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如果證明文件為估價單或契約書,則應 由開具單位註明『費用已付清』並加蓋單位印章或統一發票章。此外, 該證明文件必須註明死亡之被保險人姓名,以及申請人(或負責殮葬者)的姓名。
4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本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送交到本局各
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農保喪葬津貼
(1)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2) 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15個月。
(3) 請領手續: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
1 喪葬津貼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即請領人印章)
2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
影印本。
4 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5 被保險與請領人非同一戶籍者,又無法判別其親屬關係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現住址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6 申請人非被保險人2親等內之親屬者,應檢具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
7 非會員之被保險人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地籍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
公教喪葬津貼
(1)給付標準:被保險人死亡時,依下列規定予以死亡給付:
1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死者,給付三十六個月。
2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者,給付三十個月;但繳付二十年以上者可給付
三十六個月。
如曾領取養老給付者,在請領死亡給付時,應扣除已領的養老給付月數。
(2)請領標準:以被保險人當月投保俸(薪)為計算給付的基準:
1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個月。
3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個月。
如果子女或父母均為公教人員時,可任擇一人報領。
繼承過戶概述與重要提醒
(1)繼承重大原則提醒:在我們忙著為辭世親人準備整理相關事務的同時,討論親人身後財產交接,似乎並不是時候,不過,辭世親人的離去,留下的不一定是遺產,留下的也許是債務,由於我國民法繼承方式是概括繼承,依配偶、直系親卑血親、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的法定繼承人順序,繼承人若未在期限內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等於同意概括繼承,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和債務全部都要繼承。由於我們的社會是以法律為法律基礎,財產繼承問題需在一定期限內完成處理,這個問題與處理辭世親人後事同等重要呦!
補充說明:民國98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2881號令修正公布民法繼承及施行法部份條文,採全面限定繼承並有條回溯。
修正之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成為以法定限定繼承為原則性依據法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如果是負債大於遺產,還是拋棄繼承比較好,省得後續很多動作要處理。
所以,只剩下繼承和拋棄繼承兩種。
(2)現在辦理繼承,就是限定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債務,僅就繼承範圍內償還。
(3)辦理繼承四個步驟:
一.(戶政事務所)請領印鑑證明。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份證及印鑑章。
(2)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份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
〔初次請領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備 註:
(1)請洽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2)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須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二.(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應備文件:
(1)遺產稅申報書。
(2)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3)全體被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
(4)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
(5)申請人身份證正本、印章。
※申報完畢後請持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至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查註無欠繳稅費;申報遺產稅(在98年1月23日以後往生者,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整)
三.(稅捐稽徵處)查註無欠繳稅費。
請持申報完畢之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至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查註無欠繳稅費。
四.(地政事務所)辦理產全移轉登記。備註: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須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正本請貼足印花)。
應備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http://www.ruifang.land.ntpc.gov.tw/web66/_file/1366/upload/13143/a01.doc
(2)登記清冊。
http://www.ruifang.land.ntpc.gov.tw/web66/_file/1366/upload/13143/c01.doc
(3)繼承系統表。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所有權狀遺失者請檢附切結書〕。
(5)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
(6)全體被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
(7)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個1份。
(8)代理人申請人身份證正本、印章。
(4)汽、機車之繼承過戶:處理辭世親人所留下的汽機車,我們必須要到監理機構辦理。
死亡繼承過戶應備文件:繼承人國民身分證與印章
繼承証明,以下擇一:
1法院認證書。
2全戶戶籍謄本、財產分割協議書(或家族會議決議書)及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完(免)稅證明。
3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4行車執照。
5辦理時有效期間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新車主投保汽車責任保險證。
6若委託他人代辦過戶者,應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證與繼承人有效之駕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